一、 |
國立臺灣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境外訪問學人之申請及接待等事宜,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 |
本中心境外訪問學人申請條件,需符合以下兩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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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學者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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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人資格如下: 1.訪問學者:現任職境外大學專任教師或境外學術研究機構專任研究人員。
2. 訪問研究員:博士後研究人員,或經本中心認定之人文社會科學相關領域之研究人員。 |
三、 |
受理申請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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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業務採隨到隨審制,申請人應於預計報到日四個月以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
四、 |
擬申請本中心境外訪問學人者,應備妥下列資料,以 email方式投遞本中心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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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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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資格證明(學位證書、在職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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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研究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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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推薦信。 |
五、 |
本中心審查境外訪問學人之申請案時,斟酌申請人之資歷、研究計畫及本中心空間、資源等各項因素,決定是否通過。 |
六、 |
境外訪問學人來訪期間,每次至少一個月,最長六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長。 |
七、 |
受理名額:同一期間內,境外訪問學人以二十名為原則。 |
八、 |
獲本中心邀請來訪之境外訪問學人,來訪期間收取之服務費用規定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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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訪問期間之行政服務費收費標準,依國立臺灣大學辦理來校訪問研究境外學者服務暨收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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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服務費屬單次性收費,不予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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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獲本中心同意邀請來訪之境外訪問學人,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至報到日前一個月期間內,依通知之指示辦理繳費。 |
九、 |
本中心可提供之服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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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邀請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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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研究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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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電腦及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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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國立臺灣大學學術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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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關領域之臺灣學術活動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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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住宿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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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研修證明。 |
十、 |
境外訪問學人申請人,得由本中心協助申請臺大宿舍。住宿及相關費用由訪問學人自行負擔。 |
十一、 |
境外訪問學人於訪問期間,本中心得邀請舉行一次公開學術演講。 |
十二、 |
本要點經本中心執行委員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