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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暨核心期刊收錄」實施方案

  • 112年3月31日本中心第八十六次執行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服務學界,促進學術與期刊水準之提升,特訂定本實施方案。

二、依本實施方案列入分級之期刊分為第一級、第二級與第三級。受評為第一級與第二級者,收錄為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核心期刊。其中歸屬人文學領域者,為人文學核心期刊(Taiwan Humanities Core Index,簡稱THCI);歸屬社會科學領域者,為社會科學核心期刊(Taiwan Social Sciences Core Index,簡稱TSSCI)。未達各學門之標準者,不列入分級。

三、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收錄採申請制。申請期刊依學術方向,分為專業學門類及綜合類期刊,兩者須擇一申請,且專業學門類僅可申請一學門之評比收錄。各專業學門類期刊之評比收錄以三年一次為原則;綜合類期刊則依每年公告學門辦理。

四、專業學門類及綜合類期刊須同時具備之申請資格如下:
 (一)凡於臺灣、香港、澳門、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出版之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具備匿名審查制度,並以刊載原創學術論文為主之期刊,其期刊之出版單位均可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符合前款申請資格之期刊須出刊滿三年(不含申請當年,以下同),近三年出刊頻率至少為一年刊,並每年皆刊行滿應出期數。期刊所出版之專(特)刊,應一併送審。
 (三)近三年每年各期平均刊登經匿名審查之原創學術論文至少三篇。
 綜合類期刊另須具備以下資格:
 (一)期刊須選擇參與二或三學門的評比。
 (二)期刊選擇參與評比之學門中,各學門刊載原創學術論文數,應達總刊載論文數20%或近三年平均每年三篇以上。

五、申請評比收錄之期刊,其出版單位應依據每年公告之評比學門與相關規定,於申請截止日前,檢附下列資料提供本中心:
 (一)近三年內出版各期期刊、專(特)刊之電子檔。
 (二)線上填妥「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收錄資料表」。

六、不符第四、五點之規定者,本中心得逕予退件。

七、期刊評比收錄之指標及比重如下:
 (一)形式指標(5%-10%):依中心網頁公告之「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暨核心期刊收錄」評量標準計分。
 (二)引用指標(10%-15%):採用五年內期刊影響係數,但符合申請資格之新期刊得就已刊行之期間採計。
 (三)問卷調查(25%-35%):依各學門填答者所填寫之「期刊學術品質」問卷平均分數為計分依據。
 (四)學門專家審查(45%-55%):其中論文學術品質占60%,評審制度及編輯委員會(含主編、執行編輯等)之組成與運作占40%。
 形式指標比重區間為5%-10%,引用指標比重區間為10%-15%,兩項指標加總為20%的前提下,由各學門專家審查小組依下列情形擇一採用:
 (一)形式指標(5%);引用指標(15%)。
 (二)形式指標(10%);引用指標(10%)。
 問卷調查比重區間為25%-35%,學門專家審查比重區間為45%-55%,兩項指標加總為80%的前提下,由各學門專家審查小組依下列情形擇一採用:
 (一)問卷調查(25%);學門專家審查(55%)。
 (二)問卷調查(30%);學門專家審查(50%)。
 (三)問卷調查(35%);學門專家審查(45%)。

八、香港、澳門、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出版之學術期刊採用形式指標(占20%)及學門專家審查(占80%)計分,經評比為第一級期刊者,不計入第九點第二款之40%比例。

九、期刊評比收錄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作業:由本中心期刊工作小組計算形式指標及引用指標之分數,並執行問卷調查(香港、澳門、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出版之期刊僅計算形式指標)。本中心邀請各學門代表組成該學門專家審查小組,就第七點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情形之採用、學門專家審查成績、文字評述及其他建議事項,進行審議。學門專家審查小組成員之遴選,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審查機制及審查委員遴選作業要點規定,應考量學術專業,並兼顧學門領域、地域、公私立機構及性別之衡平。
 (二)學門分級會議:由本中心召開各學門及綜合類期刊分級會議,參酌各項指標評審結果,確認列入分級之名單,並進行期刊分級,未達各學門之標準者,不列入分級。各學門評為第一級期刊之比例(不包含香港、澳門、新加坡與馬來西亞出版之期刊),原則上不得高於該學門當年本國申請期刊總數40%。
 (三)聯席會議:由本中心召開各學門代表所組成之期刊評比收錄聯席會議,評議學門分級會議結果,投票議決期刊之分級與收錄。

十、每年評比收錄之名單經聯席會議議決後,由本中心擇期公告評比收錄結果並通知申請之期刊;各專業學門類期刊依當年評比學門公告評比收錄結果,綜合類則待所有學門評比結束後統一公告結果。各期刊評比收錄結果有效期間自公告日隔年起至下次新名單公告年為止。

十一、獲評為第一級、第二級與第三級之期刊,如有更名、變更刊行週期、期刊合併或停刊等異動,應主動發文通知本中心

十二、申請評比收錄之期刊,所提出之申請資料須確實並符合學術倫理。若申請資料疑有不確實、造假、誤導等情形,經本中心查證屬實,且認定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將不予以審查,並自次年度起,三年內不受理該期刊之申請。其經本中心公告評比收錄結果者,本中心得自公告名單中將之移除。

十三、本實施方案經本中心執行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期刊評比暨核心期刊收錄」實施方案(112.3.31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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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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